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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17 09:30:32)
乘客車內跌倒傷重不治

秦姓公車司機開車在號誌燈起步時,張女因下一站要到站,起身後不慎往後仰,頭部跌倒地上傷重不治,秦被控涉嫌業務過失致死。檢方偵結,認定張女跌倒並非因秦起步快速或突然減速,而是他站立後未抓牢車內抓握設備,秦已盡注意義務,處分不起訴。

 

檢方不起訴書指出,秦男去年11月20日下午駕駛公車從 土城開往金山途中,路口遇號誌燈停車,見燈號轉為號誌燈疏於注意,未待張女站穩即貿然起步,導致他摔倒,頭部受到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,送醫不治。金山警分局偵詢後,依修正前刑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將他送辦。

 

檢方偵訊時,秦男辯稱依照正常程序開車,途中遇號誌燈停車,當時車內無異狀。看到號誌燈亮起復駛,突然聽到「叩」一聲,他就煞車並轉頭察看,發現張女倒地。他向乘客說明後,將公車停靠路邊,再去查看張女狀況。

 

檢察官勘驗公車行車紀錄影像,當天下午1點49分47秒遇號誌燈停車,49分55秒至56秒車內廣播「下一站為金山區公所站」,此時坐在博愛座疑似張女女外傭起身,站在走道上。1點50分0秒至6秒女外傭以雙手攙扶張女起身並站在走道上。

 

1點50分9秒至10秒公車起步,張女往後仰,女外傭伸手但來不及拉回。1點50分11至12秒秦發現異狀轉頭查看,1點50分22秒至28秒告知乘客並靠邊停車。

 

檢方認定,張女在公車停等號誌燈時,聽見車內廣播「下一站金山區公所站」欲到站,便由座位起身,站立走道,因一時情急未抓牢車內抓握設備,失去平衡跌倒,並非秦駕車突然起步快速或突然減速、煞停發生。

 

檢察官指出,公車車內有張貼儘速坐穩或緊握拉環扶桿等公告,車內跑馬燈也有顯示路況多變請緊握扶手(桿)文字。公車駕駛有妥善駕駛,保護乘客安全義務,但因搭乘條件有限,乘客常須配合自行抓牢維護安全。本案秦姓駕駛行為符合一般駕駛規範,應無過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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